第4條土木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工程計畫概算編擬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二、本港土木建築工程設計、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三、工程施工項、決算編擬事項。四、工程(含代辦)施工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五、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