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甄審委員會視獎勵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審議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甄審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