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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
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副主管第二層;科長或承辦人為第三層。
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
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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