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臺北航空通信中心職掌如下:一、飛航動態、航管及航空氣象資料之傳遞事項。二、飛航公告之傳遞事項。三、航空公司之機航運務及業務電報之傳遞事項。四、國內外軍民航空通訊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五、通訊時效之稽核及電報傳遞收費事項。六、飛航動態之核對及飛航服務收費事項。七、所屬作業單位及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