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員、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承主管之命處理所督導之事務,其職責如下:一、班務之督導及工作席位之調整。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執行及查核。三、臨時緊急情況之處理。四、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