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課長、臺長承主管之命,分掌各課、臺業務,其職責如下:一、本課、臺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二、本課、臺主管業務推進計畫之擬議。三、重要文稿或技術資料、設計之撰擬或研辦。四、本課、臺文稿或技術設計之初核。五、本課、臺人員督導及考核、獎懲之擬議。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