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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主任、塔臺長、區臺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室、中心、塔臺、區臺業務,其職責如下:一、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擬辦與主要文稿之撰擬及文稿之審核。
二、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技術資料或設計工作之分配研擬及審核。
三、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業務之策劃與執行之領導及監督。
四、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例行文稿之代判。
五、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本中心、塔臺、區臺所屬各單位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八、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
九、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總臺長、副總臺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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