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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丁等航空站職掌如下: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處理。
四、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五、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六、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七、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八、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九、機場消防搶救、天然災害之緊急處理。
十、直昇機管制及放行。
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放行及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十二、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十三、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及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十四、無線電及警衛安全管理及督導。
十五、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十六、場站設施使用、租賃、收費及管理。
十七、研擬施政計畫並控管執行。
十八、法規、企劃及各項服務項目、糾紛管理督導。
十九、場面設施之維護、整潔檢查及環境美化。
二十、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一、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二、督導場站設施之改善、整修、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十三、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二十四、水、電設備、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
二十五、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十六、辦公房舍、車輛調度及其他財產管理。
二十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二十八、辦理慶典集會、公共關係、參觀及維護。
二十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三十、預算之編擬執行、控制、決算及績效報告。
三十一、印信典守、文書收發、檔案管理。
三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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