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公務權責分為三層。主任、副主任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主官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官處理。主官(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官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丁等航空站之層級得視各站實際業務授權情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