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二、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該主管連帶負責。三、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四、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五、其他錯誤事項,依據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