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五條規定之各項清冊,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