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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但在交代日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構)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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