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五、其他有關各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