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三、主管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及協調。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