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核定。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核定。三、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等事項。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五、局本部及附屬氣象測報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核定。六、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核定。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九、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