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軍郵局辦理業務種類,規定如左:一、函件:不逾一公斤。二、包裹:不逾五公斤。三、匯兌:以國內普通匯票為限。前項各類業務之處理手續,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郵政規章之規定。郵政總局並得隨時按照實際需要,會商各軍郵機構之配屬部隊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