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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港務公司承接;其所需費用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其餘退休、照護經費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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