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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依前條第七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次性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港務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
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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