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機場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