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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管理處視風景區環境及業務需要,得分設管理站。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或專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管理站之設置標準,由交通部觀光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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