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依前項規定編製之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須報請主管機關查核後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