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視察、專員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