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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綜合調度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組長五人,由主任調度員或幫工程司兼任,主任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兼任,主任調度員二十一人,調度員一百三十七人,幫工程司五人,工務員十四人,課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兼任,業務助理六人,站務佐理十人。
運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一人,並置主任十五人,視察五人,車班主任八人,車班副主任二十四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百七十一人,其中一百六十六人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五人,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十人,兼任,站長一百四十三人,站務主任二十五人,替班站長十八人,副站長五百零七人,列車長一百三十一人,車長六百五十九人,事務員二十七人,站務員四百七十八人,站務佐理二千九百九十人,技術助理一人,課員八人,助理員十三人。
票務中心置主任一人,專員三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兼任,事務員一人,業務助理七人,技術領班三人,技術助理三十三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臺灣鐵路管理局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業務助理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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