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局為辦理鐵路土木建築工程、路線保養、軌道之機械養路作業、鋼樑維修加固、軌道材料之研發製作、機械維修等事項,得設宜蘭、臺北、臺中、嘉義、高雄、花蓮、臺東工務段及工務養護總隊,各段隊得設勞工安全衛生室,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暨各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