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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臺北、高雄機廠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花蓮機廠設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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