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臺長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工務員一人,課員六人,倉庫管理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辦事員七人,倉庫副管理員二人,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事務士八人,操作士四人,船長二人,輪機長二人,船副二人,各類船士六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