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置課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專員一人,正工程司七人,副工程司十二人,幫工程司十七人,工務員十六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五人,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格人員兼任;課員八人,材料管理員一人,繪圖員四人,監工員十人,助理員一人,辦事員六人,書記二人,領班十五人,副領班一人,船長七人,輪機長七人,自航式挖泥長一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自航式大管輪一人,船副四人,管輪一人,正駕駛七人,正司機八人,挖泥長二人,副駕駛四人,副司機三人,副挖泥長三人,事務員一人,泥工長一人,小船駕駛五人,水手長七人,機工長一人,電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舵工長一人,副水手長七人,事務士二十三人,操作士一百零二人,各類船士四十五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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