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廠置課長四人,其中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人,副工程司三人,室主任一人,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八人,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員訓練合格人員兼任;工務員五人,課員六人,繪圖員一人,監工員五人,辦事員二人,領班五人,副駕駛一人,小船駕駛一人,事務士十四人,操作士三十一人,各類船士二人。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