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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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