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地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各地辦事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