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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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