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之。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