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秘書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三人,視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一人至三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至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八人,助理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