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局所屬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項:一、航空站之經營管理事項。二、航空站土地、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三、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及地面勤務安全事項。四、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五、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事項。六、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經費之分配事項。七、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