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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丙等以上各航空站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各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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