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基礎地質鑽探土壤及各種工程材料之試驗事項。二、路面材料之試驗及設計事項。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四、機務調配、材料供應及儀器保養管理事項。五、文書、檔案管理、出納及事務事項。六、其他有關公路工程材料試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