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區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二、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事項。三、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四、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五、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六、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事項。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