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各區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監理站,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監理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