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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五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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