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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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