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推動產業升級之振興措施如下:一、運用既有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及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機制,擴大補助受影響產業或事業之家數或金額,結合相關公、協會,協助受影響產業或事業導入成熟技術、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促成事業留用研發人員,並提升技術水準,蓄積成長動力。二、補助受影響事業,進行既有技術紮根或導入新興科技,以留用既有研發人才,於一年期程快速開發產品、製程所需之相關應用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