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災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訂定之貸款要點辦理災害復工營業所需資金(以下簡稱災害復工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中小企業個別狀況核貸,並由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中小企業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