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兌領紙本三倍券款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持紙本三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
二、無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委託有統一編號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製類統一編號之商圈組織、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區)管理組織或受委託代表人、產業公(協)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持紙本三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
三、兌領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營業人違反第八條第一款所定使用限制,不得依前項規定兌領該筆款項;其情節重大者,得取消兌領款項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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