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二、資金之融通。三、土地、廠房、設備、營業場所及資訊之取得。四、人才培訓及勞動力之提升。五、原料及技術之確保。六、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之輔導。七、服務技術水準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