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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級政府為本條例之施行,應設置或指定機構輔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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