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擬訂,定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