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計畫(含規格)評選,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所提申請案內容有疑義者,得限期通知申請人以書面補充文件或到場提出說明。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逾越申請期限。二、資格文件不符且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充或補正,屆期未補充或補正。三、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隱匿或違法情事。四、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資格要件。五、申請人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