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評選委員應依下列審查原則進行申請案之評分:一、工作團隊及計畫之執行能力。二、示範風場建置、運維及期程規劃之完整性與時效性。三、示範機組選用、設置及期程規劃之完整性與時效性。四、對風力發電產業發展及自製率提升之助益。五、對離岸風電推廣應用之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