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
輸配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