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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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